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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情缘

  发布时间:2009-09-29 08:59:32


    回首往事,半生苍茫。让我生发出人生如棋局,“十年河东十年河西”的慨叹。然而,那份追求的执着,那份儿难释的情愫,却如日月经天,永无改变。

    1987年7月,我从河南省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到中牟县人民法院工作。在组织的培养和领导、同志们的帮助下,我虚心学习,努力实践,很快熟悉胜任了法院的工作,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到庭长只用了短短四年时间。1991年12月26日,我在主管院长、民庭庭长的陪同下,冒着呼啸的风雪到偏远的黄河岸边---东漳法庭出任庭长职务。路上,看着窗外飞雪扑打着车窗,想着来时院长的叮咛,爱好文学的我顿生一股诗情,暗暗发誓:决不辜负领导和组织对我的期望,在法庭领导岗位上勤勉敬业,同时要利用业余时间读书写作,让出色的工作充实我的生活,让黄河的浪花滋养我的诗思诗情,让我的每一个日夜都富有意义。就在那样艰苦的环境里,我遵守自己的诺言,一边秉公办案,定分止争,尽着一个人民法官的职责,一边不停的读书习文,做着我的作家梦。我早期的散文《冬日黄河》、《黄河历险记》、《三十抒怀》等文章,就是那段法庭岁月的印记。在那三年,我本人和法庭先后获得十几项各级荣誉称号。至今,那一幕幕难忘的镜头还在脑海浮现:我曾一年办理多起刑事自诉案件,逮捕判决十几名欺压良善的被告,并自己用毛笔书写张贴特殊的“法庭布告”;我曾半夜趁着大雾,与同事到邻近的县里强制执行被当事人转移藏匿的大型机车,曾为一些重大案件与多种非法干扰办案的势力较量… …那几年,是我从参加工作到走向成熟走向“而立”的关键期,是我人生中最值得回忆的事业“蜜月期”。

    1995年3月,在我院第一次“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而立之年的我赢得告诉申诉庭庭长职位。在法院的“窗口”,我带领团结近十名同志把立案庭工作干得有声有色,两年后,任政工科长兼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正当我如鱼得水,顺手顺心的时候,县委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我怀着一颗进取之心参加竞争,经过政审、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脱颖而出,被县委任命为县委机关报副总编辑,实现了我人生之路和角色的重大转变。从法官到编辑,多少亲友不能理解,他们认为法院有职有权,有社会地位,放着法院领导不干,到县报社 摆弄繁琐的文字,太傻了。但我以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的信念,在报社闯出了一片新天地。工作能力和业绩得到组织和领导赞扬,发表了数百篇上百万字的随笔散文诗歌,以我的文笔造就了一个“小县名人”。然而,正当我积极进取的时候,命运之神给我开了一次玩笑。2003年底,中央整顿地方报刊,县级报纸全部停刊,我又一次面临人生的抉择。我本有多种选择,可以到其他单位担任领导。但法律专业的出身,十年的法官生涯,使埋藏在我心底对法院的深厚感情复活了。想起我热爱的审判事业,想起在报社的日日夜夜,我身在曹营心在汉,对法院“藕断丝连”的依恋,我知道我的心在法院。于是我向组织提出回法院工作的要求,县委考虑了我个人意愿,使我于2004年3月实现了从报社副总编到法官的角色转换。

    回到法院,我自强不息,从头做起,重新得到法院认可。一年后我被任命为正科级审判员。2006年3月,又被任命为刑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在三年刑庭庭长的位置上,我与我们法院一道进步,我所在的刑庭被省院授予集体二等功,我被评为省政法委、省高院“思想作风教育整顿”先进个人,郑州市法院系统“十佳法官”,平安建设先进个人并荣立个人二等功。我院在新任院长的领导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被授予省优秀基层法院和集体二等功。2009年2月4日,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到我院视察调研,对我院的整体工作充分肯定,并亲笔题词“司法为民”,对我们法院提出了新的期望和更高的要求,给全院干警以极大的鼓励和鞭策!今年4月,组织任命我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我再一次实现了人生角色的转换,踏上人生之途的新起点。

    22年人生沉浮,我有一种感觉,那就是,我与人民法院的缘太深、情太厚。这里,是我踏入社会人生的第一站,是我担任领导职务的“初兴”之地。不仅为我迈出法院走向领导岗位积蓄了才干能力,而且在我人生出现重大转折时,为我重回法院埋下了伏笔。法院是我的用武之地,是我成就事业的人生舞台,是我魂牵梦绕的精神圣地。不仅如此,从法官到编辑、再从编辑到法官反复曲折的经历,丰富了我的人生,砺练了我的意志,滋养了我的文学才华。几年来,我结集出版了两部散文集,一部《中牟古诗选》,一部人物传记,还有数十篇诗文被《当代诗人咏中州》、《中牟县志》等书籍收录,从一名文学爱好者,成为小有名气的省作协会员。我的那部人物传记,今年荣获郑州市“五个一工程”奖,不但为我个人还为我县争得了荣誉。

    正像一首歌唱的那样,对法院,“我的情也深,我的梦也真,让我思念到如今”。今生今世,除了退休,恐怕我再难以离开人民法院了。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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