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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31 14:19:15


    生效的执行依据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有序运行,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报告财产、主动履行义务,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依法强化线上执行办案办公,充分运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电子送达平台,持续加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财产查控力度,继续开展在线公告、网上询价、网络拍卖等财产处置活动。郑重提醒部分被执行人不要因为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实地查控行为受限就心存侥幸,采取规避、躲避和抗拒执行行为,如果这样,可能会将民事义务履行转化为刑事责任承担。

    二、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积极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方式主动联络案件承办人,自觉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上均附有对应执行案件的“一案一账户”信息,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在指定的期间,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支付宝、微信的转账功能将执行款、执行费汇入人民法院上述银行专户。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优先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措施。

    四、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及时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并实施媒体公开曝光。

    五、被执行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实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执行标的物的,可依法请求暂缓执行。

    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疗机构或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可申请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要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请及时联络案件承办人。

    六、疫情防控期间,有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义务,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期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七、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八、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371- 62128010

    诚信是立身之本,相诚以待方能共克时艰。在此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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