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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不自由

  发布时间:2009-07-13 08:55:56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近年来法律学界和司法界的热门话题,观点纷纭,莫衷一是。要之则有两方面意见,一说在绝对法定刑为相对法定刑所取代犯罪情形复杂多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一说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给以规范和约束。基于此,不少地方法院正在调研拟定甚至已出台了量刑规则,约束规范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有甚者,报载有的法院已制出“电脑量刑”软件,试图用科技手段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这种做法是否可行,暂且不说。笔者总感觉不管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一提法官自由裁量问题就说刑事法官如何,其实这是片面的。须知民事审判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对刑事审判来说,根据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认识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和观点会得出某一案件某一被告人量刑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结论。而对民商事案件来说,基于同样的事实和证据,由于认识不同,也会对事实和证据会作出不同的认定采信结论。这也是不少民事案件在二审之间甚至同一审级不同审判程序之间来回翻烧饼的主要原因。看起来,不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商事审判,都存在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至于行政审判和执行程序中,是否也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恐怕也是可以探讨的。

    笔者认为,不管是哪种案件哪种程序,只要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有一个如何规范约束法官自由采量权的问题。如果真能制定出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 ”,适用于全国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案件类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则规范,当然皆大欢喜,很好。可是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法律制度的约束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更重要的是法官本人的自我修养和约束。就是说,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要明白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自由的,而是相对自由甚至是“不自由”的。要正确认识处理好严格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法律是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必须确保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基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把握好目的性、适度性,这是区别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是否滥用的标准。

    要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就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司法能力,要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本意和尺度。要有较强的实际司法能力,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人格精神。

    法官要具备四种情怀,即人文情怀、悲悯情怀、护法情怀、淡泊情怀。因为法官的素质包括知识构成、司法能力和人格精神等诸多方面,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不仅要完善提高知识结构、司法能力,更要重视人格精神的养成。而上述四种情怀就是法官人格的具体体现。

    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在自由裁量的天地中驰聘,从法律的“自由王国”进入“必然王国”,履行好法官的职责义务,司法为民,不辱使命。

    正是:自由裁量不自由,司法为民是身谋。法理人情三底线,公正廉洁两鸿沟。人文悲悯尤护法,淡泊名利无所求。法治理念常坚守,居安思危方无忧!

责任编辑:雷君    

文章出处:中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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