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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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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7号之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8月5日指定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为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孙晓赢。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世博一品城东门临街商业楼三楼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孙晓赢,联系电话13007537028;曹源,联系电话18137884223。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 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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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5)豫0122破7号 2025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破申16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袁毅对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5)豫01破申167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为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孙晓赢。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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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4号    申请人: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戴子翔。    2025年8月25日,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管理人以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人提起重整或和解申请,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提请人民法院宣告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研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工业设计服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工业设计服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目前已确认的债务为126,708.21元。经管理人依法对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尚存未完结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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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4号之二    2025年6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优朋孵化器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 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裁定宣告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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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0122破7号 关于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街道锦华科技产业园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李海周。 二、报名条件 1.已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 2.近三年担任过破产管理人,且无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记录。 3.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5.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的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机构的注册登记、年审及资质材料)等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参加清算业务培训情况等; 2.曾经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清算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以及个案工作特色、亮点、体会等); 3.本案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5.正在担任管理人承办的案件数量及进程;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的公章,提交本院联系人。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4.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5.通过摇号确定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过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确定另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若无机构申报,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采用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指定)。 五、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9月1日11时止。 六、选任时间及地点 本院定于2025年9月1日15时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12室公开摇号确定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申报机构可以派员参加。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卉王华云 联系地点:中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13室 联系电话:0371-62160085;0371-62160165。 邮箱:zmfyjsk@163.com 八、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371-62160619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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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牟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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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5号之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于2025年7月30日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30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8月8日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19号德威广场B座1001室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邮编:450000;联系人:常志凯;联系电话:15537135866。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    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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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5)豫0122破5号    2025年7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30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常志凯。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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