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放水养鱼”巧执行 强制执行也温情

发布时间:2016-11-03 16:26:22


    2016年11月1日,一个专业的捕鱼队来到中牟县雁鸣湖镇辛砦村刘某承包的鱼塘,先开动发动机抽水,然后一字排开,一次撒网就捞出几千斤红鮰鱼……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十名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27日,杨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刘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杨某借款3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利息为月息1.5分。经法院调解,双方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并于2015年12月3日限期履行。然而刘某一直欠款不还。

    执行过程

    2015年12月8日,杨某申请中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执行局查明刘某在老家承包了2个鱼塘,养了2到3万斤鮰鱼,市场价每斤在10到15元,便依法对鱼进行了查封。本着和谐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情、理、法的教育引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杨某出钱买饲料,刘某出力养鱼,等一个月后,鱼长大了再卖个好价钱。

    11月1日到3日,杨某雇佣专业捕鱼队,对两个鱼塘的鱼进行捕捞,成果显著。为防止刘某其他债权人阻挠捕捞,执行局干警现场监督,并对堵路的黑色大众车主进行了劝导,让其离开。

    法官有话说

    创新执行方法,盘活资产,使案件的执行达到双赢,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缓解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鲁韶华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