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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关于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执转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轩城大道与德惠街交叉口6号,法定代表人田信伟。 二、报名条件 1.已编入《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 2.近三年担任过破产管理人,且无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记录。 3.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5.截止报名时,一级管理人尚有4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二级管理人尚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 6.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的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机构的注册登记、年审及资质材料)等纸质材料一份(申报资料总页数不超过20页;本次申报仅接收纸质材料)。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参加清算业务培训情况等; 2.曾经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清算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以及个案工作特色、亮点、体会等); 3.本案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5.正在担任管理人承办的案件数量及进程;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方案》。 4.《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5.通过摇号确定该案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过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确定另一家申报主体为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若无机构申报,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采用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指定)。 五、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下午15时止。 六、选任时间及地点 本院定于2026年9月23日上午9时30份在中牟县人民法院技术科诉讼服务中心312室公开摇号确定上述案件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申报机构可派员参加。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卉 尚亚楠 联系电话:0371-62160085;0371-62160358 收件地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12室 八、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371-62160619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6号 申请人: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宏达车业广场3号楼2层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9JXTHY6B。 法定代表人:黄腾腾。 2026年9月14日,申请人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向辉公司”)以其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6年7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方丽成的申请,裁定受理腾向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上海衡孚(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王运涛。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2026年9月2日),共有一名债权人方丽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6年9月2日,债务人腾向辉公司与债权人方丽成经协商,就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债务人腾向辉公司与债权人方丽成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债务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丽成于2026年9月2日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终结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号之三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止2026年4月9日,有7名债权人向厚宜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4,446,768.45元。厚宜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核查期内,共有三位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对《债权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管理人已复审并将结果反馈。同时,有两位债权人就债权确认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中债权人胡红琳向本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后,该案件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后胡红琳未再提交书面异议,也未另行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2026年5月13日,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向厚宜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1,559,309.87元,厚宜公司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金额为1,515,203.14元并编制债权表。厚宜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2026年8月1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核查期间,债务人股东刘衍伟向厚宜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复核后回复不予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未对该笔债权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现厚宜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胡红琳、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厚宜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胡红琳虽对其债权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但该诉讼已按撤诉处理,其至今未再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债务人股东刘衍伟虽对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债权提出异议,但经管理人复核确认不予调整后,债务人并未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定的诉讼。综上,厚宜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胡红琳、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胡红琳、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两位债权人的两笔债权(详见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批) 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批) 序号 债权人 债权性质 债权申报金额/元 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元 本金 利息 违约金及其他 小计 本金 利息 违约金及其他 小计 1 胡红琳 普通债权 250,000.00 274,333.33 52,433.33 576,766.66 250,000.00 0.00 0.00 250,000.00 2 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1,146,472.17 412,837.70 0.00 1,559,309.87 1,112,597.42 402,605.72 0.00 1,515,203.14 合计 1,396,472.17 687,171.03 52,433.33 2,136,076.53 1,362,597.42 402,605.72 0.00 1,765,203.14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0122破15号之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童得立的申请于2026年8月19日裁定受理郑州市朵拉爱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院审理,我院于2026年8月28日指定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郑州市朵拉爱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一号豫博大厦6楼605;联系人:付伟兵;联系电话:136*****;联系人:洪磊;联系电话:183*****;邮箱:donglianglawyer@163.com)。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郑州市朵拉爱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2日9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中牟县法院诉讼服务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28日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15号 2026年8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29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童得立对郑州市朵拉爱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6)豫01破申293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市朵拉爱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付伟兵。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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