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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0122破21号之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市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河南新力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院审理,我院于2026年10月19日指定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新力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河南新力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4楼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律师;联系电话:150*****;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182*****;邮箱:962967157@qq.com)。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新力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日9时00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中牟县法院诉讼服务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21号 2026年10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44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郑州市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河南新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6)豫01破申443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为河南新力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宏睿。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0122破20号之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9月29日裁定受理均和产业发展(郑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院审理,我院于2026年10月13日指定河南融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均和产业发展(郑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均和产业发展(郑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1号楼25层2511号;联系人:轩老师;联系电话:185*****;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180*****;邮箱:2077257771@qq.com)。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均和产业发展(郑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0日14时30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中牟县法院诉讼服务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20号 2026年9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40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均和产业发展(郑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6)豫01破申403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融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均和产业发展(郑州)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晓玲。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0122破18号之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恒的申请于2026年9月29日裁定受理中牟县明德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院审理,我院于2026年10月13日指定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担任中牟县明德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中牟县明德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综合楼7楼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丁律师;联系电话:180*****;联系人:牛律师;联系电话:139*****;邮箱:452298666@qq.com)。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牟县明德医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0日9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中牟县法院诉讼服务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18号 2026年9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41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李恒对中牟县明德医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6)豫01破申418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为中牟县明德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牛宾。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0122破22号之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海洋的申请于2026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河南北农大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6年10月19日指定河南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河南北农大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河南北农大饲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1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42号四栋二单元1604室河南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邮编:450018;联系人:孟灵广老师、陈良勇老师;联系电话136*****、185*****)。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事/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北农大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7日上午9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22号 2026年10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海洋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北农大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河南北农大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陈良勇。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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