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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关于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执转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顺发路南侧二高对面万祥锦绣花苑1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周圣。 二、报名条件 1.已编入《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 2.近三年担任过破产管理人,且无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记录。 3.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5.截止报名时,一级管理人尚有4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二级管理人尚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 6.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的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电子邮箱方式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机构的注册登记、年审及资质材料)等PDF格式材料一份(申报资料总页数不超过20页;本次申报仅接收电子材料;提交电子版材料时名称命名为“申报单位名称+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参加清算业务培训情况等; 2.曾经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清算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以及个案工作特色、亮点、体会等); 3.本案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5.正在担任管理人承办的案件数量及进程;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方案》。 4.《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5.通过摇号确定该案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过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确定另一家申报主体为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若无机构申报,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采用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指定)。 五、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8月5日上午11时止。 六、选任时间及地点 本院定于2026年8月6日上午9时在中牟县人民法院技术科诉讼服务中心312室公开摇号确定上述案件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申报机构可派员参加。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换换 尚亚楠 联系电话:0371-62160085;0371-62160358 邮箱:zmfyjsk@163.com(注:本次申报仅接收电子材料)。 八、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371-62160619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0122破1号之一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管理人以厚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厚宜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依据厚宜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情况,厚宜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6年7月27日裁定宣告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号之二 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齐延伟。 2026年7月27日,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其制作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6人,同意人数6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管理人提请认可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号之一 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齐延伟。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6年7月25日,管理人以厚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厚宜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厚宜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0万元,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经二路西、纬五路北;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物外遮阳产品及系统、系统门窗幕墙、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智能家居及安防系统、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安装、施工及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出口业务。厚宜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刘爽认缴出资3420万元,出资比例57%;刘衍伟认缴出资1740万元,出资比例29%;王恺认缴出资840万元,出资比例14%;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55年12月6日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刘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厚宜公司现登记机关为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管理人对厚宜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厚宜公司名下现所有财产为资金557,698.30元。本院已裁定确认厚宜公司债权人债权金额为1,815,239.83元。 本院认为,依据厚宜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情况,厚宜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故管理人提请宣告厚宜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0122破6号之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方丽成的申请于2026年7月10日裁定受理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10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6年7月21日指定上海衡孚(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万通街正商和谐大厦B座1204;邮编:450018;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50*****)。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事/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9月2日上午9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6号 2026年7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方丽成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10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上海衡孚(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王运涛。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关于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执转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宏达车业广场 3 号楼 2 层 212-3 号,法定代表人黄腾腾。 二、报名条件 1.已编入《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 2.近三年担任过破产管理人,且无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记录。 3.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5.截止报名时,一级管理人尚有4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二级管理人尚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 6.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的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电子邮箱方式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机构的注册登记、年审及资质材料)等PDF格式材料一份(申报资料总页数不超过20页;本次申报仅接收电子材料)。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参加清算业务培训情况等; 2.曾经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清算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以及个案工作特色、亮点、体会等); 3.本案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5.正在担任管理人承办的案件数量及进程;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方案》。 4.《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5.通过摇号确定该案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过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确定另一家申报主体为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若无机构申报,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采用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指定)。 五、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上午11时止。 六、选任时间及地点 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下午16时30分在中牟县人民法院技术科诉讼服务中心312室公开摇号确定上述案件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申报机构可派员参加。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换换 尚亚楠 联系电话:0371-62160085;0371-62160358 邮箱:zmfyjsk@163.com(注:本次申报仅接收电子材料)。 八、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371-62160619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8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智丁。 2026年7月9日,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其制作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10人,同意人数8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7.62%。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管理人提请认可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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