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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强清2号 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7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刘衍伟对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2026年1月26日,厚宜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理厚宜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厚宜公司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根据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出具的豫盛达专审字(2026)第2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5年7月7日(即审计基准日),经审计厚宜公司基准日资产总额为4,594,114.42元,负债总额5,211,409.28元,所有者权益-617,294.86元。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资产负债率为137.89%,且经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未就清算方案达成协议。因此,厚宜公司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厚宜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并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案中,厚宜公司清算组已对厚宜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厚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故厚宜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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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5号之四 2025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作出(2025)豫0122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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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5号之二 申请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与寿圣街交叉口西北角东润朗郡16号楼二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7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2025年11月14日,经汇森公司申请,本院裁定汇森公司和解。2025年12月30日,汇森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25年12月2日,本院召集汇森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汇森公司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将其和解协议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具体为参会债权人6人(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人)、表决5人,同意人数5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已经汇森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且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债务人申请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本院予以认可并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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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12号之二 2025年11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夏福康的申请裁定受理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之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鹤之鸣公司名下有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仅有银行存款781.94元,管理人以鹤之鸣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之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本院认为,鹤之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鹤之鸣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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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2号 申请人: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宏哲。 2025年12月26日,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仅有银行存款781.94元。管理人以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之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为由,提请法院宣告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管理人对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仅有银行存款781.94元。目前,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债权为192,539.56元。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资产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本案尚存未完结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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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强清5号 申请人:中牟县蓝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杨银辉。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中牟县蓝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度互联网公司)长期停止经营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对蓝度互联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5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蓝度互联网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5年11月3日,本院指定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为蓝度互联网清算组。2025年12月22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中牟县蓝度互联网上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蓝度互联网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及其他任何资料,且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也无法联系到蓝度互联网公司人员,无法继续清算。现清算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蓝度互联网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6日,蓝度互联网公司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中三路与春水路交叉口路东姚家中心社区A区0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肖阳阳,股东为肖阳阳(持股比例100%),营业期限2019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 2021年7月12日,蓝度互联网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目录;2022年3月14日,蓝度互联网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接管到蓝度互联网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及其他任何资料,且无法联系到蓝度互联网公司人员,无法清算。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未接管到蓝度互联网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文件等资料,且无法联系到蓝度互联网公司人员;另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蓝度互联网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清算程序终结后,蓝度互联网公司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蓝度互联网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蓝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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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强清3号 申请人:郑州源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正旺。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郑州源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源汽车公司)长期停止经营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对源源汽车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5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源源汽车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5年11月3日,本院指定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为源源汽车公司清算组。2025年12月22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郑州源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源源汽车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账册、文件等资料,该公司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无法联系到公司人员,不具备继续清算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现清算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源源汽车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14年4月4日,源源汽车公司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自由北街,法定代表人焦小行,股东为焦小行(持股比例40%)、张朝阳(持股比例30%)、张胜(持股比例30%),营业期限2014年4月4日至2034年4月3日,经营范围汽车租赁。2017年12月15日,源源汽车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接管到源源汽车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账册、文件等资料,且无法联系到源源汽车公司人员,无法清算。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未接管到源源汽车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文件等资料,且无法联系到源源汽车公司人员;另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源源汽车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清算程序终结后,源源汽车公司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源源汽车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源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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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8号 2025年9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系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本院于2025年9月9日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王鼎国贸大厦三号楼七层703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邮编:450000;联系人:孙喜全律师;联系电话:14788339378。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11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 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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