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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关于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欣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执转破)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均采取“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文通路东润朗寓 3 号楼 1402 号,法定代表人郭威。 2.郑州市欣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徐庄村006号,法定代表人张高山。 二、报名条件 1.已编入《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 2.近三年担任过破产管理人,且无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记录。 3.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5.截止报名时,一级管理人尚有4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二级管理人尚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 6.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的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电子邮箱方式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机构的注册登记、年审及资质材料)等PDF格式材料一份(申报资料总页数不超过20页;本次申报仅接收电子材料;提交电子版材料时名称命名为“被申请人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参加清算业务培训情况等; 2.曾经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清算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以及个案工作特色、亮点、体会等); 3.本案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5.正在担任管理人承办的案件数量及进程;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方案》。 4.《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5.通过摇号确定该案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过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确定另一家申报主体为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若无机构申报,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采用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指定)。 五、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上午11时止。 六、选任时间及地点 本院定于2026年8月17日下午15时在中牟县人民法院技术科诉讼服务中心312室公开摇号分别确定上述案件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申报机构可派员参加。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芳 尚亚楠 联系电话:0371-62160085;0371-62160358 邮箱:zmfyjsk@163.com(注:本次申报仅接收电子材料)。 八、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371-62160619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 (2026)豫0122破9号之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众帮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7月27日裁定受理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27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6年8月7日指定河南融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8院21号楼25层2511号;邮编:450003;联系人:轩老师;联系电话(工作日8:30-12:00,14:00-18:00):185*****、158*****;电子邮箱:2077257771@qq.com)。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事/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9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9号 2026年7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众帮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27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融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李晓玲。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0122破8号之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邢大炮的申请于2026年7月28日裁定受理河南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院审理,我院于2026年8月4日指定河南搏海(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河南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富田财富广场2号楼2501号;联系人:张星星;联系电话:185*****;联系人:王锡生;联系电话:159*****;邮箱:44759522@qq.com)。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9月11日15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中牟县法院诉讼服务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4日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8号 2026年7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25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邢大炮对河南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6)豫01破申257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海搏(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河南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丁元钧。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0122破7号之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君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7月23日裁定受理郑州光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院审理,我院于2026年8月4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郑州光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4号楼16层;联系人:闫旭;联系电话:158*****;联系人:梁晶晶;联系电话:195*****;邮箱:302816546@qq.com)。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郑州光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9月11日9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中牟县法院诉讼服务楼311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4日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7号 2026年7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19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郑州君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郑州光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6)豫01破申192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光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东辉。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关于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执转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顺发路南侧二高对面万祥锦绣花苑1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周圣。 二、报名条件 1.已编入《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 2.近三年担任过破产管理人,且无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记录。 3.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5.截止报名时,一级管理人尚有4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二级管理人尚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 6.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的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电子邮箱方式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机构的注册登记、年审及资质材料)等PDF格式材料一份(申报资料总页数不超过20页;本次申报仅接收电子材料;提交电子版材料时名称命名为“申报单位名称+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参加清算业务培训情况等; 2.曾经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清算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以及个案工作特色、亮点、体会等); 3.本案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5.正在担任管理人承办的案件数量及进程;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方案》。 4.《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5.通过摇号确定该案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过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确定另一家申报主体为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若无机构申报,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采用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指定)。 五、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8月5日上午11时止。 六、选任时间及地点 本院定于2026年8月6日上午9时在中牟县人民法院技术科诉讼服务中心312室公开摇号确定上述案件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申报机构可派员参加。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换换 尚亚楠 联系电话:0371-62160085;0371-62160358 邮箱:zmfyjsk@163.com(注:本次申报仅接收电子材料)。 八、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371-62160619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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