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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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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中牟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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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14号之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伟的申请于2025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指定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为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本院认为,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也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6年2月5日裁定宣告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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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4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5日,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资产情况进行调查,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且经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征询债权人意见,无债权人愿意承担诉讼追缴股东出资款的相关费用,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普通货物装卸服务;货物信息配载;房地产租赁经营;商品包装服务;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等。经查明,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目前的债务为924,881.51元。经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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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4号 2025年11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伟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远物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指定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为高远物流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计2笔,申报债权总额为935,934.72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普通债权1笔,债权额为923,231.51元,劣后债权1笔,债权额为1650元。2026年1月6日,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沙利霞等2位债权人的2笔债权均无异议。2026年2月5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沙利霞等2位债权人的2笔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沙利霞等2位债权人的2笔债权(详见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附:无异议债权表 附件: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编号 债权人申报债权数额 管理人审定债权数额 审定债权性质 债权人名称 申报债权本金(元) 申报利息 (元) 申报债权 总额 (元) 审定本金(元) 审定利息(元) 审定债权总额(元) 债权申-01 沙利霞 650000 284284.72 934284.72 650000 273231.51 923231.51 普通债权 债权申-02 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郑庵税务分局 1650 0 1650 1650 0 1650 劣后债权 合计 651650 284284.72 935934.72 651650 273231.51 9248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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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15号之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裁定受理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健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指定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担任活力健身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截至2026年2月3日,活力健身公司的债务为9236.69元,已产生破产费用1500元。经管理人调查,活力健身公司无任何财产。本院认为,活力健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活力健身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6年2月5日裁定宣告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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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5号 申请人: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3日,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调查,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健身公司)无任何财产;截至2026年2月3日,本案产生破产费用1500元;活力健身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活力健身公司破产,并终结活力健身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活力健身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由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注册资本 15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小军,股东杨小军、徐志聪持股比例分别为 97%、3%。经营范围健身服务。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26年2月3日,活力健身公司的债务为9236.69元,已产生破产费用1500元。经管理人调查,活力健身公司无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活力健身公司管理人对活力健身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活力健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活力健身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活力健身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活力健身公司破产并终结活力健身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二、终结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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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0122破1号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系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本院于2026年2月4日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801室;邮编:450000;联系人:曹子璇老师;联系电话:18039228787。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11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 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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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豫0122破1号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系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负责人齐延伟。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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