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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帮人跑事书写借据 抗辩无效被判按条还款

  发布时间:2009-08-27 11:03:59


    8月12日上午,中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五千元。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5月17日,被告王某向其借款5000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伍千元。当时,双方约定被告王某使用10天后归还。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

        

    被告王某则辨称,收到原告5000元属实,但不是向原告借钱,而是原告托他为原告跑事,他把钱给了他女儿,让其女儿给原告跑事。因此,这钱被告认为不应该归还原告。并且,为了给原告跑事,耽误了被告四天干农活时间,致使地里的蒜黑了,不好卖。原告还让被告的女儿和两个朋友一块专程坐飞机从北京回来给原告跑事,也耽误了他们的工作。如果原告要这5000元,必须先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借原告5000元现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抗辩称本案中的5000元现金是原告让被告和女儿为原告跑事用的,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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