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炸药炸鱼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简介】陈常义,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硕士研究生。一直在中牟县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曾被评为先进法官、办案能手称号。
【案情】40多岁的王某家境比较贫寒,他平日里除了干农活之外,还喜欢捕个鱼、捞个虾,靠这种副业,挣几个小钱来补贴家用。去年12月的一天中午,王某干完地里的农活正往家走,走到村口的时候,他听到同村的几个年轻人正在兴致勃勃的议论着用炸药炸鱼的事,只听其中一个人说:用炸药炸鱼啊,成本少、赚钱还快,划算! 生活本来就比较贫困的王某听了,心里一阵兴奋,立即盘算着打算尝试一下,几天功夫,他就自制出了几枚简单的爆炸物。
这天,天气特别的冷,河面上结起了厚厚的冰,王某心里暗自高兴,觉得是炸鱼的好机会。他把好友李某叫到家中,给他说了打算炸鱼赚钱的事儿,李某一听也挺兴奋的,连声说:“中!中!”。这两人是说干就干!当天中午,他们就带着自制的爆炸物,来到一个比较偏僻的水库准备炸鱼了。李某先在冰面上凿了个洞,随后王某就将装炸药的玻璃瓶点燃扔向冰窟窿。可谁知,就在王某扔瓶子的时候,一不留神,脚下一滑、身子一侧(摘:轻音)歪,手中的玻璃瓶没能扔进冰窟窿里,却掉落在两个人的身旁,只听“轰”的一声响,爆炸物炸响了!闻声赶到的村民立即将浑身是血的李某和王某两个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最终,李某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了,王某自己也被炸成重伤。
【问题】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如构成,您认为是什么罪?为什么?
选项:1.爆炸罪;2.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 不构成犯罪,但应受治安处罚。
答案:王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造成伤亡,属情节严重;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应受到行政治安处罚。
【评析】首先、王某使用爆炸物炸鱼致使李某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爆炸罪是指在故意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在车站、广场、公共建筑物引爆爆炸物的行为,本案王某在偏僻的水库引爆爆炸物炸鱼不构成爆炸罪。
第二、王某私自制造爆炸物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爆炸装置,威胁社会的公共安全,侵害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第三、王某使用爆炸物致使李某死亡的行为,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王某在炸鱼时因不留神,脚一滑,过失炸死李某,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但我国《刑法》第125条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中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后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属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定罪时仍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处罚时刑罚更重,依据《刑法》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李某伙同王某一起炸鱼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应受行政治安处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同王某一起炸鱼,违反有关水产资源管理规定,但不属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然而,李某同王某一起用炸药炸鱼违反有关水产资源管理规定,同时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但因李某情节较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仍有自制炸药炸鱼的现象,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大家一个警示: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属危险物品,法律对其制造、运输、储存、使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出现事故不仅会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也会对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