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李某、毛某夫妻二人向郑某借款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为18‰。并由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由于李某、毛某到期不还,2016年11月1日,郑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询,毛某名下有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一套房产,且已经被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查封。于是,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实施二队致函高新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17年7月,高新区法院将该房屋拍卖,在偿还毛某相关债务后,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取了涉及郑某的申请执行款项,并及时予以交付。
本案承办法官贾慧政说,被执行人因多起债权被起诉,其名下财产已经被查封、拍卖。我院及时和拍卖法院联系,申请参与分配,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