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惩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也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并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县人民法院应当规范移送程序,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材料、犯罪嫌疑人负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的材料、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材料等。
四、公安机关接到县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县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复制执行卷宗中的相关材料。
五、县人民法院认为县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县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县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县人民法院。
六、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县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公安机关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应及时配合执行逮捕。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九、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逮捕。
十、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十一、县人民法院对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和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自诉案件、应当及时审理、依法判决。
十二、案件办理中,对于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涉嫌犯罪的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经查属实的,可以在诉讼中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对于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对当事人、案外人、协助义务人等的询问笔录,能够与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询问笔录相印证的,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执行过程中的询问笔录与刑事立案后的言词证据不一致的,但有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形成证据链的,也可以定案。
十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被执行人在判决前有悔罪表现、履行完毕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十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建立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推进工作开展。
十五、本工作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牟县人民法院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中牟县公安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