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工作由执行指挥中心专人负责,并在执行案件立案后3日内完成。
第二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 党委政府等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等事业单位应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后仍不履行的经局长及主管院长审批后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并应制作决定书。
第六条 定期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第八条 屏蔽失信信息应由承办人提交局长及主管院长审批后交由执行指挥中心专人办理,指挥中心办理失信屏蔽人员应每周向局长汇报屏蔽失信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