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执行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决定对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执行改革创新,通过“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形式,提高执行质效,彻底破解执行难。
第一条 执行案件分为简单速执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两种。
第二条简单速执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定性甄别由综合处执行指挥中心负责。
第三条简单速执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1、执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
2、诉讼前、诉讼中已经冻结了现金,且能足额的清偿债务的案件;
3、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5、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6、行为执行案件;
7、其他符合速执条件的案件。
第四条 简单执行案件立案庭登记后,由执行指挥中心交由执行实施五队执行。
第五条 简单执行案件应在1个月内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