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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牟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7-10-23 09:43:0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情况下,2017年9月3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同一屋檐下却无法靠近。申请人张女士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系夫妻关系,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并威胁、恐吓,甚至还殴打自己的女儿。为了自己的人身及家人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张女士不得不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李先生对其及其女儿实施家暴、威胁、骚扰、跟踪,并要求李先生搬出张女士住所。同时,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伤情照片作为李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为生活琐事,李先生殴打张女士,对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李先生采用殴打方式教育女儿,因教育方式不当,造成女儿左手第5指近节指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李先生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张女士及其女儿的身心健康,张女士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中牟县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作出该院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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