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中牟法院成功调解21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该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9年1月7日,被告孙霜雇用的司机王伟超驾驶豫PE691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行驶时与豫A90576号中牟金象城乡公交及豫 AQF653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豫A90576城乡公交去郑州改卷的中牟一高、四高的21名高中教师不同程度受伤。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豫PE6915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王伟超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21名教师分别以实际车主孙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分公司为被告诉至中牟法院。
8月14日,该案庭审结束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该院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庭后调解工作。但双方意见分歧特别大,被告提出,21名原告所受伤均为外伤,医疗费用大多为不合理花费,仅同意赔偿21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并拒绝再调解。21名原告坚持认为自己受伤,支出的医疗费是治疗所必须,是医院直接用药,不是自己的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8月27日上午,该院用了近5个小时的时间,再次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促使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增加赔偿数额。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孙霜同意一次性赔偿21名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367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分公司在被告孙霜投保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调解结束后,原、被告对案件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对该院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与工作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