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883号失信被执行人刘奇妮
发布时间:2018-05-08 09:32:50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如下:
刘奇妮,男,55岁。
一、被告刘奇妮、王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永强借款五十万元; 二、被告刘小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刘奇妮、王美英、刘小强共同负担。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中牟法院举报。
责任编辑:xj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