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059号失信被执行人王彦军
发布时间:2018-05-08 09:57:36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如下:
王彦军,男,60岁
被告王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化新国借款十万零三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王彦军负担。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中牟法院举报。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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