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122民初11号失信被执行人张瑞民
发布时间:2018-05-08 10:00:11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如下:
张瑞民,男,49岁
被告张瑞民、张爱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春建借款六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瑞民、张爱妮共同负担。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中牟法院举报。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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