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如下:
郭连庆,男,50岁
一、被告潘青云、郭连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树立工程款10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树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被告潘青云、郭连庆负担。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中牟法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