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冯俊生
身份证号:410122********6536
家庭地址:狼城岗镇北韦村三组
执行内容:
我是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员贾慧政,原告李冬玲起诉被告冯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豫01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冯俊生偿还原告李冬玲借款11.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冯俊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冬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决定将冯俊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法院举报。
(财产举报电话:178***** 0371-62032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