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案件,年近七十的被告人张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中牟县城关镇民主街农民公寓,在4号楼西边2号门洞散发 “法轮功”反动传单、宣传册时,被住在该处的中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张某逃至楼下后被民警控制。当时张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五份,从其衣服口袋内检查出 “法轮功”宣传品10本。后对其家中进行了勘验、检查,查缴反动宣传品22种,共计128册、1061份。经鉴定,上述宣传品均属 “法轮功”宣传品。
中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邪教组织,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并表示要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