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曾经是河南某有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从公司的一个业务单位领走公司货款之后自己拿着没上交公司,并且在离开公司后经公司追要还不归还。近日,郑州中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赵某返还占有公司的货款2600元。
2007年,被告赵某应聘到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当业务员,有一次,赵某来到公司的业务单位领走支付给原告公司的货款2600元,赵某没有交到公司财务,而是将此款自己拿着。后来,赵某因故离开了原告公司,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就和赵某联系并催要这笔货款,但是赵某一直没有归还公司。原告公司看看追要无望,起诉到中牟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