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向来院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文明、便捷的服务、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经研究决定,设立诉讼引导台,并实行诉讼引导员(以下简称诉导员)制度。
第二条 设一名专职诉导员。诉导员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条 讼引导台设立在立案大厅,由立案庭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诉导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当事人或来访群众需要,告知或引领他们到审判区或相关法庭、处、室等部门。
(2)接受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的询问,并根据他们的需要帮助他们查询案件。
(3)负责指导当事人诉讼和或来访群众接待工作。
(4)热情接待当天到法院参加诉讼和旁听的当事人和其他群众,解答他们的询问,根据当事人需要进行必要的、程序性的法律解释。
(5)帮助同意诉前调解的当事人联系调解中心,告知他们由哪位法官负责诉前调解和何时调解等问题。
(6) 其他认为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诉导员方式包括告知、指引、直接引领。
需要直接引领的人员的范围:
(1)老、弱、病、残及不识字的当事人;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来院办理公务需要引领的人员;
(4)其他认为需要引领的人员。
第六条 诉导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并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上班、坚守岗位,中途不得随意脱岗。
(2)着装整洁、佩牌上岗。诉导员上班时应着法院制式服装,佩法官小徽章和诉导员标志。
(3)热情接待、耐心解答。遇有来访者诉导员要主动上前问好,并耐心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4)准确认真、文明诉导。诉导员要熟悉本院各部门职责,审判法庭分布情况及当日开庭安排,要使用文明用语同来访者交流,问清来意后,一次性引导到位。
(5)遇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上级领导来院视察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院办公室报告。
(6)认真填写诉导日志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