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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法院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8-09-27 11:35:29


    【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某,巩义市人民路35号

    被执行人:刘中某,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村

    朱某申请执行刘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货款及利息18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于2017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控。2017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刘中某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刘中某名下有五菱牌汽车一辆,2017年11月16日,该车辆被法院查封。

    2018年1月23日,经调查发现2017年10月10日,刘中某将其持有的郑州某机械有限公司16%的股权共32万元转让给他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018年4月13日,法院以被执行人刘中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2018年4月28日,法院以被执行人刘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

    2018年7月30日,刘中某家属与朱某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刘中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被执行人刘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对被告人刘中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中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报告财产,转移股权,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戒。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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