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类
(1)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2)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赡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③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7)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①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②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③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8)监护权纠纷:①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③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侵权类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①有关损害发生程度的证据材料;②受害人受损害程度的证据材料;③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的,要提供医院病历、医院转院证明;④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⑤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学鉴定证明,并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⑥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交通费凭证;⑦要求给付营养费的,应提供医院证明;⑧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死亡所支付的丧葬等各类经济损失费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扶养的人要求偿付必要的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清单及受害人生前扶养情况的证明;⑨受害人伤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复检伤情的证明;⑩因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B11因医疗事故要求赔偿的,还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B12要求雇主赔偿的,还应提供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2)财物损坏赔偿案件:①有关财务权属的证明材料;②有关被损坏实物情况的证据材料;③损坏事实发生时在场证人的证言及证人的姓名;④受损坏财物清单;⑤受损人已将财物修复的,应提供所支付费用的单据。
(3)返还财产案件:①有关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②有关财产占有现状的证明材料;③财产被侵占的时间、方式等有关证明材料。
(4)侵犯肖像权案件:①肖像被侵权使用的原件或照片;②肖像权使用双方有约定的,应提供协议书或有关证明;③使用肖像盈利的证明材料;④已给付报酬的,提供付款凭证;⑤因肖像被侵犯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应提供损失证明材料。
(5)侵犯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案件:①属于采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大小字报等方式侵犯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的,应提供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②属于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侵权的,应提供证人及证人姓名、住址等证据材料;③涉及荣誉证书的,应提供原件或复印件;④涉及死亡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被侵害近亲属起诉的,应提供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明;⑤因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材料。
(6)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案件:①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代管权等权属证明;②侵权人妨碍自己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受益权的证据材料;③造成妨碍或可能发生危险的照片、有关部门鉴定或其他有关证据材料;④曾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应提供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7)相邻关系案件:①产权证、租赁证、代管协议等所有权、使用权、代管权证明;②他人影响自己排水、截水、通行、通风、采光、滴水等事实证明;③曾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应提供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
继承财产类
(1)继承案件: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②遗产清单和有关产权及使用状况的证明材料;③遗嘱、遗赠的原本及见证人证明;④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⑤分享遗产者,应提供对被继承人生前尽过扶助义务的证据材料;⑥代位继承、转继承应提供法定继承人死亡的证明;⑦主张保留胎儿份额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⑧放弃继承遗产,应提供书面意见;⑨主张共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应提供丧失继承权的证据材料;⑩因遗赠抚养协议要求取得遗产的,应提供协议书及尽了扶养义务的证据材料;B11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2)析产案件:①财产的产权证等有关证据材料;②财产清单;③财产共有的证据;④涉及财产估价的应提供价值证明;⑤涉及特定物的,应提供特定物的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⑥曾协商分割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协议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房地产类
(1)房屋确权案件:①房屋所有权证明;②因买卖、受赠、典当、继承、析产、交换而引起房屋产权争议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及有关合同、协议、凭证和有关文书等;③因共同建造、共同购置房屋而引起的房屋产权争议,应提供共建协议、共同购置手续及有关凭证或出资情况的证明材料;④涉及房屋修建费用的,应提供费用单据,涉及相邻隔墙,应提供隔墙所有权归属的证据材料。
(2)房屋拆迁案件:①拆迁人应提供政府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方案以及拆迁许可证;②被拆迁人应提供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所有权、使用权证明;③对拆迁安置有争议的,被拆迁人应提供有关户籍资料和实际居住房屋的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拆迁人应提供安置房的地点、层次、面积、结构以及房屋平面示意图;④对拆迁补偿费有争议的,拆迁人应提供拆迁补偿估价单和房管部门估价证明,被拆迁人应提供证明房屋价值的证据材料;⑤需安排过渡房的,拆迁人应提供过渡房的地点、间数、面积。
(3)房屋迁让案件:①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等所有权、使用权证明;②房主提供房客有新的房源或擅自转借转租、私自拆改的有关证据材料;③追付租金的,应提供欠付租金数额的证据材料;④房屋维修要求补偿,应提供支付费用的单据或其他证据材料;⑤房屋受损害要求赔偿的应提供有关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⑥如房主强撵房客搬家造成房客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的有关证据材料。
(4)房屋租赁案件: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②非居住房屋租赁,应提供房产管理机关发给的非居住房屋出租许可证;③机关、团体、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承租私房,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④因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将房屋长期空关6个月以上而发生争议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⑤追索租金的,应提供欠租金额的证据材料;⑥追索房屋损坏赔偿费的,应提供损失估价单;⑦承租人修缮房屋的,应提供修缮的事实证据、支付费用的单据等证据材料。
(5)房屋买卖案件:①房屋买卖协议书;②房屋过户手续、房产证;③双方收付房款的证据材料;④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的,应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⑤原房屋属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卖、委托办理等证明;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供共有、租赁、配套使用等有关证据材料。
(6)换房案件:①换房协议书、公证书;②换房需经过批准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手续;③属产权交换的,应提供原产权证或交换后过户的产权证明等;④属交换承租房屋的,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新的租赁协议等;⑤追索换房经济损失,应提供经济损失的有关证据材料。
(7)强占房屋案件:①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委托代管协议等所有权、使用权、代管权证明;②强占人原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③追索被占房屋租金、水、电、煤气费及房屋损坏赔偿费,应提供费用凭据及房屋损坏的有关证据材料。
民事合同类
(1)借贷、借用案件:①借贷、借用协议和收据或归还手续等有关书证;②无书证的借贷、借用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③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关系的证据材料;④借用财物清单。
(2)买卖案件:①买卖协议、发票、提货单等有关书证或证明买卖关系的证人证言;②因价款发生争议的,应提供欠条、还款协议以及其他欠款凭据;③因实物发生争议的,应提供实物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交付手续等有关证据材料;④追偿损失的,应提供损失清单或估价证明材料。
(3)个人合伙案件:①合伙协议书;②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技术的有关凭证;③合伙收益分配情况的证据材料;④合伙财产清单及去向,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凭证,有财务账目的应提供合伙账目;⑤属中途入伙、退伙的应提供相应的协议等证据材料。
(4)个人居间纠纷:①居间协议书,口头居间须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②居间人完成事项的证明材料;③委托人已支付酬金的凭证;④追偿经济损失的,应提供损失证据。
劳动争议类
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合同、聘用书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3)企业应提供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或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及处理手续。(4)企业或职工权益受损害的证据。
著作权类
著作权案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材料;已出版发行的图书、录音、录像等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使用作品盈利的证据材料;已给付报酬的凭证。此外,还应提供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消费者权益类
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件:(1)购货凭证、服务单据。(2)商品实物或照片、商品广告、说明书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证据材料。(3)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对商品履约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的证据材料,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应提供损害事实和损失数额的证据材料。此外,还应提供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材料。
其他民事权益类
(1)不服指定监护案件:①指定监护的书面材料;②被指定人有无监护能力的证据材料;③原告与被监护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
(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①被申请人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证实其下落不明及时间的证明;②有关户籍资料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婚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证明;④属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证据材料及财产清单等;⑤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证据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要求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判决的,须提交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