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上午,中牟县三官庙乡村民师某在地里收花生,把一岁多的儿子小帅放在地头玩耍,正当师某干活时忽然听到儿子的哭声,急忙跑了过去,发现儿子掉进离其责任田不远的一口机井里,赶快呼救,但最终也没能挽救回儿子的生命。
儿子的离去,对师某的家庭来说可谓遭遇灭顶之灾,其亲人多日来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师某及其家属认为,该井多年未用,井口周边长满荒草,其村委会作为这一井的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和安放有效地警示标志,存在重大过错。小帅的父母马某和师某将其村委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村委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十万多元的一半。其村委收到诉状和法院传票后,对二原告的起诉表示气愤,村委认为师某家三个大人带小帅去地里干活都没照看好,是家属自身的责任,且现在不管是他们村还是其它村,这样的旧机井都是普遍存在的,村里人都知道,之前也没人掉到井里,马某和师某状告村委要求赔偿,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律。村委表示法院开庭审理时要让全村群众都来“听听”。
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师某夫妇作为儿子小帅的监护人,把小帅放在地头让其自己玩耍,粗心大意,缺乏照看,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对小帅落井死亡的结果具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村委作为机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机井进行管理和维护,为其加盖顶盖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等以避免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村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井口及周边长满荒草,非常隐蔽,形成隐患,该村委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帅落井死亡,师某夫妇可以要求村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牟县人民法院根据该案的事实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与当地民调组织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结合,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多次调解,通过耐心和深入细致地析法明理,村委表示愿意给付师某夫妇二万元,师某夫妇同意并向法院撤回起诉。
目前,机井是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民群众灌溉的重要水源,一些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也有一些属于群众个人所有,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此提醒机井的管理者:克尽管理职责,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