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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协议约定不能进家门 未履行法官调解可以探望子女

  发布时间:2009-10-30 16:23:09


    近日,河南省中牟县法院调解一起因一方不履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的纠纷案件。

  

    2004年,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几个月后开始同居共同生活,王某来到张某家生活,后来女儿、儿子相继出生,但双方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刚开始同居几年,双方在一起还能和睦生活,由于性格等多方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增多,时常生气吵架。2008年6月,双方感觉不能在一起生活,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女儿、儿子随张某生活,对同居财产也进行了处理,王某此后不得在进入张某家门。签订协议后,王某时不时还来到张某家居住生活,张某及家人同意王某再来其家生活,双方发生摩擦纠纷。原告张某起诉到中牟县法院,要求王某履行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从亲情入手,让双方多从一双活泼伶俐的儿女健康成长考虑,互谅互让。最终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女儿、儿子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王某在原告张某的协助下可以定期来探望一双女儿、儿子。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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