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机关算尽去敛财,可以发笔横财,却不料黄粱一梦狱中醒。
2009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丁某预谋后,携带尖刀窜至中牟县白沙镇南寺村北公路上,拦住正要回家的被害人秦某,二被告人搂住被害人脖子,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后抢走被害人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一百四十余元。而后二被告人又将被害人挟持至公路西边的田地里,绑住被害人的双手,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现被抢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一百一十五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丁某抢劫他人钱财据为己有且未被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抢劫、强奸罪,法院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