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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努力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11-10 08:54:27


    面对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现实,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法院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而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应认识到情、理、法内在的统一性。理生于情,理寓于情,理以节情,理以化情,以情为基础,以理为指导。情、理、法并不是矛盾的,或者说法治的最高境界就是情、理、法的和谐相融。法的制度安排浸满了人类历史传统中积累起来的情和理,其本身就给了社会大众一个客观的、稳定的标准,以供人们判断人和事的是非善恶,它体现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权利的终极关怀。以情、理来考虑法律问题,而不是抛弃法律讲究情、理,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给我们提出的更高要求。

    法院的调解工作实践性强,直接面对现实生活中繁杂多样的矛盾纠纷,在调解案件中只有“对症下药”,妥善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将情、理、法三者都作为重要依据加以考虑,三者兼顾,才能促使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认同。只有以法喻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

    一、依法律调解,“以法喻人”。我们调处矛盾纠纷的权力和职能本身就是法律赋予的,最后鉴别是非的仍然是法律,而这里的法律不是死板的法律条文,而是活的法律,是以情和理诠释的法律条文。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就是要用活的法律,有生命的法律。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要严格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既要做到实体合法也要做到程序合法。调解工作同样也是如此,也要严格依法调解,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是指调解适用的法律要准确,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程序规范就是调解工作的每一个步骤和过程都应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从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到申请受理、调查取证、到庭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到协议执行,每一步程序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严格的遵守上述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当事人才会信任和服从我们的调解。

    二、讲道理调解,“以理服人”。 理是法律的原始状态,法是理的理性概括,一切善法背后蕴藏的都是被大众普遍接受的道理。所以在和当事人接触时,首先要倾听他们诉求所依据的道理,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可以遵循双方当事人都遵循的道理。只有符合理,我们的裁判才会容易为当事人接受,我们的工作才会为社会所认可,我们的威信才会得以提高。现实生活中,许多老百姓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许多纠纷就是因为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而引起的。对这些纠纷当事人,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过多的和他阐述法律的具体规定,很可能起不到很好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抵触,认为我们在利用他不懂法来帮一家、压一家。这时,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很可能就会起到不一样的效果。事实上,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方面的规定,都是和公序良俗相一致、相吻合的,讲道理实际就是在讲法律。比如,遇到债务纠纷就和当事人讲欠债还钱的道理;遇到相邻纠纷就讲与邻为善、互帮互让的道理;遇到打工欠薪纠纷就讲农民进城打工挣钱不易的道理;遇到打架伤害纠纷就讲息事宁人、让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通过我们这些讲道理的说服教育工作,当事人通常都会心服口服的接受调解。

     三、用真情调解, “以情动人”。放眼我们的社会大环境,中国是历来是一个亲情社会,熟人社会,加上基层法院大多受理的案件都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本身就具有某种亲情关系,我们的工作出发点就是修复某种产生裂痕的亲情关系, 因此在处理矛盾是就不同于两个完全没有关系的人,调解工作有时是种两边不讨好的工作,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才能最终调处成功。而当事人的积极态度,需要我们调解人员强烈的责任心、公正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全身心的投入,热情接待,细致问询,耐心调解,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让当事人从内心感到我们确实在真心帮他们调解,真诚的帮他们解决纠纷。以情动人,将心比心,当事人一般都会受到感染而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接受调解,适当的让步,最终相互妥协而解决纷争。

法院的调解工作复杂且琐碎,但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过程中能出于公心,依法调处,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则法院的调解工作一定会得到更多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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