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后,给出的答案往往大相径庭。实务中出现该类问题的时候,法律实务者应当何去何从,如何做出一个非黑即白的判断,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本文将从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理论谈起,对于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有较为深入的认识。
一、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理论
(一)撤诉的概念与分类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前,原告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首先,撤诉可从广狭两义上进行划分。从广义上讲,撤诉泛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包括: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等。从狭义上讲,仅指原告撤回起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一章中,仅对狭义的撤诉作出了规定。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狭义的撤诉又可以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再次,根据撤诉所处的审级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情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与诉讼时效中止相比较,诉讼时效中断系阻却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学界的观点: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
对于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而言,我国程序法学者和实体法学者分别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程序法学者的观点
程序法学者的观点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一是权利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开始计算,即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另一种相反观点则认为,由于撤诉之后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应继续进行。
(二)实体法学者的观点
我国实体法学者普遍认为,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自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因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不能中断。由此可见,我国实体法学者普遍认为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它山之石:域外的立法例与观点
大体而言,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规定起诉后又撤诉的一般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12条:“如果撤诉或者因被未审理诉讼事实而作出的判决驳回起诉时,因起诉而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也认为:如果当事人撤回诉讼或者通过一个不是对诉讼事实所作的判决而被驳回时,起诉不能使时效中断。《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当事人的传唤状因不符合形式而无效;如原告撤诉;如原告听任诉讼逾期而不进行诉讼;或者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日本民法典》第149条规定:“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31条也规定:“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起诉,视为不中断。”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起诉乃于民事诉讼法上行使权利的行为。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其诉,或因不合法而驳回之裁判,其裁判确定,视为不中断。但是,异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有其自身生成的原因,如果我们一味的全部拿来有可能会产生水土不服之弊病。因此,如何在借鉴别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制度、理论、司法实际,找出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之间关系的最中肯的解读才是理性的选择。
四、笔者的观点
在一段时期内,笔者曾赞同一些学者提出的观点,即认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区分撤诉时间的不同而分别处理:对于法院受理了起诉但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之前,原告撤回起诉或因原告未交诉讼费用而按撤诉处理,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并已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书,因原告基于自身原因撤回或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等原由而按撤诉处理的,此时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8月21日的颁布及同年9月1日的开始施行,笔者对于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从该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时,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即已中断,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时无论是法院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还是相反,当事人的撤诉也只表示了原告要终止诉讼,并不表示原告要放弃其实体上的权利,故其撤诉行为不可改变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且适用于撤诉的广、狭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