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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 法官调解分期还款

  发布时间:2009-11-17 09:16:07


    11月12日,中牟法院狼城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分期还款的协议。

    2008年,被告蔡某经营化肥销售时,从原告朱某处多次赊销化肥。同年10月份,被告蔡某在原告朱某处赊销的化肥售完时,被告蔡某尚欠原告朱某近20000元化肥款未付。原告朱某多次催要,被告蔡某至今仍未还款,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蔡某给付拖欠的化肥款。办案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询问,了解到被告蔡某欠原告朱某部分化肥款未给付属实,但并非是被告蔡某恶意拖欠,想逃避债务,而是由于前段时间被告蔡某因生病住院治疗,花去一大笔医疗费,一时未能还上所欠原告朱某的化肥款。考虑到此种情况,办案法官便让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开诚布公,共同协商该笔化肥款的给付问题——在充分保护原告朱某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被告蔡某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化解双方的纠纷。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蔡某于2010年1月14日之前偿还原告朱某化肥款八千元,下余化肥款五千三百六十六元被告蔡某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朱某。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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