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我们人死了,不在乎赔多少钱,坚决不同意调解,要求重判!”“交通事故都是意外,我们也不是故意的,不调拉到!”案件刚起诉至法院时双方都不愿意调解。
“调解可以,但是少100万不说事”“我们经济条件不好,能不能少点?”“不行,少一块都不行!”案件主审法官刘书兰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愿意调解,但为赔偿金额的多少争得面红耳赤、剑拔弩张。
正文:2007年11月20日19时40分许,赵某某驾驶轿车沿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2KM+144M处时,因靠左侧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中牟县雁鸣湖乡小朱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肇事,造成张某某及同车乘车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田某某、孟某某受伤住院、赵某某及其同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田某某所受伤均已构成重伤。双方原来都不愿意调解,但刘书兰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调解是消除双方积怨、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办案方式,虽然有时调解一起案件要比判决多费时费力,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调解是既省时又省力,因为调解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且通过这种矛盾的真正化解,能够有效控制当事人缠访缠诉现象,减轻群众诉累。通过耐心的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原被告终于同意调解。案件开庭过程中,双方又为赔偿金额的多少争得面红耳赤、剑拔弩张。为了缓解双方之间矛盾,刘书兰耐心做调解工作,当面调解不成,她就分头做双方工作。那些天,她找了原告找被告。看到她这么辛苦,同庭室的同志劝她,“这个案件判了得了,你调解这么多次,他们有不理解,不顾惜自己身体呀。”刘书兰说:“话虽如此,但是调解不成,对被告人的处理也会受影响,被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赔偿也难以得到保障。”在她的执着和真诚面前,双方当事人终于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8•5万元、赔偿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6万元,赔偿田某某全部经济损失36万元、赔偿孟某某全部经济损失25万元,并已当庭清结,被害人及家属要求在刑事部分对赵某某减轻处罚。
调解感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调解是消除双方积怨、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办案方式,虽然有时调解一起案件要比判决多费时费力,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调解是既省时又省力,因为调解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且通过这种矛盾的真正化解,能够有效控制当事人缠访缠诉现象,减轻群众诉累。
点评:调解可以使当事人之间原本发生的冲突不再发生加剧,继而缓和。走调解之路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