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富有,为了金钱不惜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屡犯国法,到底是欲望作祟还是人生的悲哀?
200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以中牟县天成农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农业发展银行中牟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并以此办理了贷款抵押,贷款130万元。后因吴某某案发,农发行中牟支行随即将贷出的款项从中牟天成农贸有限公司账户收回。经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审查,该证明文件及所盖印章均系伪造。同年4月份王某某通过郑州一制造假证人员又帮别人办理了王某伟与袁某的假结婚证,后该“夫妇”二人持假结婚证为其女儿办理了出生医院证明。
2006年底,被告人王某某让案发的吴某某将投资到中牟县蓝爵世家9号楼地皮的18万元股份抵偿吴某某欠被告人18万元借款,当时该地皮价值41.25万元。
2007年4月吴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出资30万,胡某出资36万购买一块地皮,同年7月王某某与胡某将该地皮转让他人,每人分得9万元利润,被告人王某某以房子未盖好、投资未收回为由欺骗吴某某,将吴某某应得的9万元据为己有。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集资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法庭当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