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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我电动车款扣你摩托车法官调解给车款退摩托车

  发布时间:2009-11-26 16:56:1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一方拖欠电动车购车款引起另一方扣留其摩托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一方给付对方车款,一方退还摩托车。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原告王某是从事经营电动车商户,2007年9月,被告李某从王某商店购买了一辆价值2700元电动车,当事李某手头没有钱,给王某打了个欠条,约定当年年底还清,如果没有按时还清,王某每月加收货款10%违约金。到了当年年底,李某没有给王某车款,此后王某多次向李某讨要车款,李某一直没有给。到了2009年4月份一天,王某再次向李某讨要车款时,见到李某骑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双方话不投机半句多,王某将李某所骑的摩托车扣留。此后,双方就给付货款和返还摩托车一事多次协商,但没能商量好。2009年9月,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给付电动车款2700元及自2008年1月起至还款时的违约金每月270元,共计8000多元。李某接到诉状后,也不示弱,准备提起反诉,认为因王某将自己的摩托车扣留,导致自己不能骑车出去打工,每天给自己造成50元损失,不仅不应当给付2700元车款,王某还应当赔偿误工损失近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做双方的工作,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某当庭将被告李某的摩托车归还李某,李某不再要求王某赔偿扣车等损失,李某再给付王某2600元电动车款,其余100元车款及违约金王某不再要求李某给付。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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