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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琐事抡拳头 致人轻伤触刑律或者言语不合惹事端 冲动伤人酿恶果

  发布时间:2009-12-15 16:08:59


    200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胡金某酒后在中牟县姚家乡供电所值班室玩牌时,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用拳头朝被害人身上以及面部多次击打,造成被害人胡金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胡金某所受之伤已构成轻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对被害人胡金某实施殴打并造成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庭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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