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诉讼调解的衔接,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并结合全省法院组织的调解年活动,中牟县人民法院联合中牟县司法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对调解机构设立、诉前诉中调解程序衔接、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等方面规定。主要内容有:一、县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庭以及各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人民调解员调处案件提供便利;县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安排1-2名人民调解员到人民调解工作室从事调解工作;二、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纠纷,立案庭应向当事人释法后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应受理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的外,县人民法院由立案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县人民法院可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三、当事人达成协议,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县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邀请民调组织参与工作。此外,意见还对调解人员的报酬、调解工作考核等内容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