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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陈常义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10-01-18 08:50:01


【法官简介】陈常义,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硕士研究生。一直在中牟县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曾被评为先进法官、办案能手称号。

    闫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常任审判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被授予河南省优秀法官荣誉称号,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调解能手、法律文书写作能手。

一天早上,某公司员工贾某乘坐一辆出租车去上班,下车的时候一时粗心,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落在了车上,也没向司机要发票。贾某发现后心里非常着急,先后联系了好几家出租车公司寻找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可是都没有任何消息。

话说那位拉载贾某的出租车司机姓李,贾某下车后不久他就发现了贾某落在后排座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便立即返回贾某下车的地方寻找失主,可是等了好长时间,他也没见贾某来取电脑。这时,有客人等着乘车,他只好将电脑收好、继续拉载客人去了。

第二天,李某早早来到他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将贾某丢失的笔记本电脑上交给了公司,让公司帮着寻找失主。公司即刻通过广播电台发布了招领启事。

几天后,贾某无意中通过广播收听到招领启事,便迅速和出租车公司取得了联系。通过核实情况,那部电脑正是贾某落在车租车上的。失踪几天的电脑失而复得,贾某高兴极了,便兴冲冲的到出租车公司去领取自己的电脑。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当他要求取走电脑时,公司却告诉他说:我们公司为了鼓励司机拾金不昧的行为,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司机有权向失主要求取得报酬,并向司机承诺:公司可以代拾金不昧者向失主索要部分酬金,数额为丢失物品价值的10%。根据这个规定,贾某要想取走电脑,就需要支付电脑价值10%的酬金,即1000元。可是贾某觉得,电脑原本就是自己的,现在物归原主、理所当然。即使表达感激之情,也不至于要那么多钱吧?于是,贾某表示只愿意拿出500元钱酬金。

【问题】司机李某拾得笔记本后,出租车公司能不能向乘客索取报酬呢?如果您认为可以的话,支付报酬的数额应该是多少才算合适?为什么?

1、应该倡导拾金不昧的精神,不应该索要报酬;

2、可以索要保管笔记本电脑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可以索要1000元的报酬;

4、可以索要500元的报酬。

【评析】答案2:出租车司机可以向乘客贾某要求支付保管笔记本电脑支出的必要费用。

首先,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例中出租车司机李某拾得贾某电脑后应当及时通知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在贾某领取笔记本电脑时应当向李某支付必要的交通费及保管费用等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到的误工等实际损失。但对于李某与其他乘客发生的冲突,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不宜由乘客贾某承担,因为医疗费用损失是由于其他乘客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应有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我国《物权法》同时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案中如果乘客贾某曾悬赏寻找遗失的笔记本电脑,出租车司机李某则可以要求贾某承诺履行,按照承诺支付费用。如没有曾悬赏寻找遗失的笔记本电脑的承诺,则应按照实际支出支付报酬。

最后,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到拾金不昧,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每个公民道德要求。全社会都应该鼓励这种拾金不昧行为,作为出租车公司也应该鼓励车租车司机的这种行为,并可以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个方面鼓励车租车司机的拾金不昧行为。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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