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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6日民二庭陈常义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10-01-18 08:51:05


              拒载误了乘客性命 出租公司被判赔偿

    

    今年1月5日晚,朱妙金在家与家人喝酒吃饭,突然晕倒,他的家人急忙将其背到人行道上,此时衡山公司驾驶员陈某恰好驾车路过此处,家人赶紧叫住车,请陈某将病人送往医院。陈某见到朱妙金醉酒昏厥且身上有大小便,就以病人会弄脏车辆为由,拒绝将朱妙金送往医院。朱妙金家人十分生气,和司机陈某发生争执,10分钟后朱的家人只得另行拦了一辆出租车,将朱送到医院。朱妙金经抢救无效死亡。朱妙金家人将陈某和他所在的衡山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8.6万余元。

  陈某和衡山公司认为,陈某见到朱妙金时,已明确告知不愿运送,且当时出租车的计价器未翻下计价,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因此没有违约,也不构成侵权。而且,朱妙金死亡是生病所致,非陈某的拒绝运送行为所引发的结果。

答案:1、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陈某和衡山公司不承担责任,只能从道义上谴责。

      2、司机陈某的拒载行为构成违约,司机陈某需要赔偿相应责任

      3、司机陈某的拒载行为构成违约,出租车公司需要赔偿10%的责任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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