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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行为敲诈三十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0-01-19 15:12:21


    昨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李某经水利局的朋友王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是某收费站的领导,被告人董某见李某很有钱就对其被害人李某说我想坐你的车去兜风,在车上要求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李某害怕伤害到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于是要求分手,董某不同意,从2000年3月份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董某以要将其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告诉李某之妻和李某单位告发为由,对李某进行威胁,恐吓,向李某强行索要钱财二十多次,李某被迫给董某现金共计314700元。

    中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将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告诉被害人之妻和被害人单位相要挟,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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