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68年4月生,中牟县官渡镇西吴村人。
被执行人:冉某某,男,1957年1月生,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人。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冉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十二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冉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0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23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冉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江淮牌汽车一辆,且该车辆上已有多个查封,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
2019年9月2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9月27日,法院执行人员到中牟县黄店镇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张贴失信公告。在实地走访过程中,执行人员获悉,被执行人冉某某常年不在家,这些年在外欠债不少,家中无人。
鉴于以上情况,执行人员联系了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询问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本,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的案例,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执行不能”情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法院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可以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