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亭,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中牟县大孟镇岗头桥村。
被告朱某想,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中牟县大孟镇芦岗村。
被告梁某娅,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张良镇闫洼村,系被告朱某想之妻。
被告刘某涛,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住中牟县大孟镇湾张村。
原告梁某亭与被告朱某想、梁某娅、刘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某想、梁某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某亭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涛对被告朱某想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执行过程】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涛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亭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朱某想、梁某娅、刘某涛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向刘某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告人刘某涛拒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涛将大孟镇人民政府向其家庭发放的附属物补偿款20.7735万以张某(系刘某涛妻妹)的名义在中牟农村商业银行领取,地款补助55.6544万元以其母亲徐某香的名义在农村商业银行领取,拆迁补偿款42.9996万元以其父亲刘某水的名义在中牟郑银村镇银行大孟支行领取。后经多次传唤,被告人刘某涛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将以上款项部分用于投资。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涛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梁某亭结清欠款,并取得谅解。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被执行人刘某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刘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报告财产,转移股权,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