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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法官开出“罚单”

发布时间:2020-05-18 15:31:30



    2019年3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白某与被告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杨某、王某承认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房屋转让协议》下方甲方签名处“杨某、王某”的名字及收条上“杨某、王某”的名字是杨某、王某所写并捺印。2019年9月24日,本院在审理另一原告田某、白某与被告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二原告提供的上述同样两份证据,杨某、王某做虚假陈述,否认签名及捺印。

    杨某、王某的虚假陈述,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本院对杨某、王某进行批评教育,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本院提交了悔过书,结合案件情况,本院依据相关规定对二人各罚款1000元。

今天

我们来聊聊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以及虚假诉讼的后果?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民事争议提起和进行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以骗取有利于自己的生效裁判和不当利益,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用老百姓的话说,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

    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会出现虚假陈述的情形,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在法庭上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不但难以达到“胜诉”目的,而且可能受到处罚。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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