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豫0122破6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9日受理债权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债务人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指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创业绿地中心北塔3309室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邮编:450000;联系人:刘书凯,联系电话1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118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