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豫0122破6号之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9日受理债权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对债务人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产变价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也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