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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执行干警“巧”调解 情法并重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2-07-14 16:03:21



    “人不在了,最起码这钱要回来了,还能让俺娘儿三看到生活的希望”说这话的正是今天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死者的妻子董某,眼含泪水地诉说着生活的不容易,并对执行员刘晨旭表达着感谢。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9年工地的劳务致害责任纠纷。被告刘某从某公司承包拆卸吊篮后,联系雇佣郭某到中牟县某安置区施工工地拆卸吊篮。因被告未为郭某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且未进行培训,在拆卸过程中,郭某从高处掉落摔伤住院,后经治疗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的赔偿一直不到位,2020年首次判决以后被告又提起了上诉,后又进行二审。今年4月份原告以再审结果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执行员刘晨旭收案后,了解到申请人一家生活窘迫且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郭某已经过世,同情之余,为了让身心双重煎熬的申请人,切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捍卫其合法权益,执行员刘晨旭一方面通过线上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被执,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期间,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调解,甚至,下班后还继续给当事人做工作,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刘晨旭从法、情、理三个角度进行调解,希望被执将心比心,考虑董某一家目前的窘境且儿女需要抚养,敦促尽快履行义务,并对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一一告知,迫于拘留威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现场支付申请人近70万元的致害金,至此,该起发生在工地的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这起执行案件的办理是中牟法院为民纾困解难办实事的一个缩影。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就是这道防线取得效果的最终体现。中牟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的工作理念,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高标准运行,努力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者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接受劳务者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在接受劳务者指示的范围、时间内进行劳务,且要对自身工作环境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度。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提供劳务者具有过错。

    作为接受劳务者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以及明确的授权和指示。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未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的,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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