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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法院教老年人如何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2-07-19 09:24:03


    当今社会

    诈骗套路层出不穷

    老年人作为防范意识薄弱的群体

    常常成为诈骗分子的“下手对象”

    那么,作为老年人

    应当如何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呢?

                                                 法官说法

                                                          中牟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冉满仓

    近年来,诈骗老年人群体现象屡禁不止,被告人以老年人关心的养老问题为诱饵,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代办“养老保险”、宣传“以房养老”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资金并肆意挥霍,最终导致资金无法返还,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部分地区受侵害老年群体老无所依、老无所养,以老年受害人为主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为杜绝养老诈骗不法犯罪的发生,维护广大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对于该类犯罪的打击已经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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