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该案通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调解,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11月,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居室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某小区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给付装修款,被告认为原告装修质量存在问题,许多装修工作没有完成,双方经人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本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
办案法官收到案件后,庭前多次通过电话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因双方差距较大没有成功。开庭前又组织调解,在唐慧良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对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有了更加明晰的认识,经耐心调解,使剑拔弩张的双方,关系得到了缓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通过微信给付原告装饰公司部分装修尾款,剩余装修相关问题,被告自己找人解决,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近年来,中牟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立、审各个环节,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依法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对于当庭能够给付的,引导当庭即时履行,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