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有人明知是赃物
贪图便宜还购买
殊不知
犯法了
买——“物美价廉”的赃物
2021年10月,李某(已判刑)先后三次作案,盗窃3个“三元催化器”。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财物价值11.6万元。刘某明知“三元催化器”是李某盗窃所得,仍购买2个,一个自己用,另一个转卖他人从中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上缴“三元催化器”1个,退赃5900元,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忌——贪图便宜、不问来源
不法分子非法所得的赃物,一般都会尽快脱手低价处理。如果购买了赃物,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客观上都是替作案分子销了赃。若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就会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