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可一旦父母关系破裂,此时孩子该由谁来抚养?日前,中牟县人民法院官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同居关系的抚养权纠纷案。
2015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举行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之后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二女一子,可是爱情的甜蜜终究抵不过柴米油盐的繁琐,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不再继续同居生活,双方就三个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李某将王某诉至中牟法院。
官渡法庭负责人朱海岩:“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家事纠纷的案件时,我们要秉承‘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
朱海岩详细了解案件,结合实际,利用电话、微信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的想法,理清双方真实意思,经过不断地沟通,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尝试调解。
调解:
第一次调解:原告李某坚持三个子女均由自己抚养,被告王某则认为李某无法抚养三个孩子,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双方争执不下,未达成一致意见。朱海岩考虑到该案件涉及未成年抚养问题,一判了事固然容易,但是并不能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不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再次组织调解:
在第一次调解的基础上,朱海岩多次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回顾孩子的成长,回忆各自的优点,感觉双方态度有所软化,立即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到中牟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
由于被告王某来时匆忙,未携带有效证件,不能进入法院,朱海岩法官及其团队工作人员决定在法院门口组织调解。
朱海岩首先向原、被告双方详细说明我国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以及抚养等问题相关规定,然后从原被告自身和孩子们的切身利益出发,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及其家属分析了不同孩子抚养权归属分配方案的利弊。从法理及亲情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共识:由原告李某抚养两个女儿,被告王某抚养儿子,双方均有探视的权利。
调解后:
双方达成协议后,朱海岩法官还是有些忧心孩子成长的问题,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同行家属做了深刻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能够从立足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最大限度减少分开后对孩子教育、生活和心理的影响,同时积极配合对方探视孩子,进而给予孩子更多的情感关怀和理性教育。
当事人离开前,朱海岩再次对双方语重心长地说:你们虽然选择分开,但孩子永远是你们血脉的延续,若不克制自己的情绪,争抢孩子,必然会给孩子留下心灵阴影,对孩子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记住,不管是谁抚养孩子,另一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至此,一起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来说,先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选择诉讼途径解决。法官会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现状和双方抚养能力等情况决定,而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