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豫0122破10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申请人河南申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9号王鼎国贸大厦三号楼7层703室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邮编:450000;联系人:邢现娟,联系电话:1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121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