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双方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内容履行义务,才能使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刘集人民法庭杨阳法官就成功调解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的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但是当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最后一次供完货后,被告却剩下23万余元未给付。后续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仍未将货款完全结清。无奈之下,原告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欠款。
收到案件之后,杨阳法官第一时间深入了解案情,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官联系双方到中牟县人民法院刘集人民法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现场,法官用热情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对双方代表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9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和逾期违约金。
该案是中牟县人民法院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结合,是“坚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和保障企业权益、助力企业发展的生动实践。下一步,中牟法院将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积极拓展“诉前调解”机制运用,积极推进涉企案件的多元化解,努力提高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